普法,即普及法律知识的活动,以一种政府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方式进行了近30年。从1985年起,我们有了“一五普法”“二五普法”直至当前的“六五”普法。在“送法下乡”“送法进村”以及“法律进学校”“法律进企业”“法律进社区”的豪言壮语之下,普法行动开展得声势浩大,几乎渗透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
在农村,遇有法制宣传日时,常常会看到法律知识“流动宣传车”走村串户,随车带的高音喇叭不辞辛苦、重复播放着法律条文的录音。农民们三三两两聚集在周围,似懂非懂地聆听这类似于“上级命令”似的法律宣讲。此时的普法,与其说是普及法律知识,倒不如说是带有浓厚“威慑”“恐吓”色彩的公开“说教”和“训话”。
在城市,我们经常看到的普法场面是,在人流攒动的闹市区,“普法办”的同志挂上“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深入开展×五普法,全面提高公民法律素质”等印有类似标语的横幅。为了制造声势,可能还会悬挂几个彩色气球、锣鼓喧天、放个鞭炮什么的。通常还要摆上一溜桌子,法律工作者们坐在桌旁静候路人来咨询。还有一些工作人员站在路边,向来往的行人分发印有法律知识的花花绿绿的传单、手册,或是一些法律法规的单行本。这种“摆摊设点”式普法,尽管看上去比“高音喇叭式”普法显得文雅、温和一些,但给人的感觉好像也不是那么回事。
这就是我们耳熟能详、几十年如一日的普法方式。普法轰轰烈烈搞了这么多年,要想真正有成效,务必要思考如下问题:“普法”应该普什么“法”?应该向“谁”普法?普法的价值目标和功能定位是什么?我们要采取哪些科学有效的方式?
“普法”应该“普”什么呢?现实当中,我们向百姓普及的法律知识是“泛化”的,输出方式是灌输、填鸭式的。老百姓是“被”普法了,而普法者大多是为了普法而普法,只在意过程而不太考虑其实际效果。所以,面对高音喇叭放出的惊天动地的法律宣讲,很多农民的表情是麻木的;面对铺天盖地的法律传单,路人的眼神常常是漠然的。普法,应关注受众的主体需求和自主选择。唯此,法律知识才能转化为具体法律行为,才能深植人心。
真正需要普法的人到底是“谁”?显然,我们一直是把普通百姓作为普法的对象。强调普法的目的是要让每个公民知法守法,帮助他们养成学法用法的好习惯。这里,实际上存在一个普法对象的“误区”。依据现代法治的内涵要求,执掌国家公权力的各级执法者、司法者应是普法对象的重中之重。这是因为,如果他们不知法、不懂法、不守法,对社会秩序造成的危害远远甚于普通民众不知法、不守法所带来的后果。
在普法的目标定位上,我们亦不能将之简单等同于法律知识的普及,更紧要的是增强公民对法治精神的感悟和体认,是教化公民养成一种尊重法律、敬畏法律、认同法律价值的生活方式。民众对于法律的信任与尊重,远比知法懂法更重要。法律知识的获得并不难,难的是法治信仰的养成。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同理,普法也应以培育公民的法治信仰为依归。
如果社会成员缺乏对法律应有的尊重和信仰,那么学法、知法、懂法不仅无助于他们实际遵守法律,反而可能增添其规避法律的知识和能力。现实当中,有些群众对法律了如指掌,但法律实用主义、机会主义盛行。他们只寻找对自己有利的法律依据,而对有关自己责任义务的法律规定视而不见、充耳不闻。
事实上,我们也不可能让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成为熟谙全部法律知识的专业人士。即使是专门的法律职业者,他也可能只对他工作所涉及的法律知识比较熟悉和精通。对于普通百姓而言,也许更重要的是,当他们遇有纠纷争端时,学会去找律师或其他法律职业者咨询、请教,而并不要求他本人去掌握具体法律知识。就像一个人生病了,他只要去看医生就行了,而并不要求他成为精通医学的医生。
法治观念和知识的普及,其实是一个“润物细无声”的过程。普法,应渗透于生活的各个细节,应是一种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的“隐性教育”,一种日常化、生活化的,融家庭、学校、社会于一体的全方位教化。
真正有效的普法,是通过公民亲身体悟的生活经验以及他所观察的法律实践得来。“行胜于言”,一个个活生生的案例其实就是最好的普法素材。一个经典案例可以增添民众对于司法的信心、树立法治的权威,甚至可以影响几代人对法律的认知和态度。一次公正的司法审判所起的普法效果甚至要比背一百遍法律条文的作用还要大。这就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深刻意蕴。一个公平正义的执法或司法行为,其实就是最具感染力、说服力、最深入人心的一次普法。 (封丽霞)